“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和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300,740,000计算单位”。
“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和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300,740,000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