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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葡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领区扩大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葡萄牙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葡萄牙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大使馆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第384号照会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葡萄牙共和国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领区扩大至香港特别行政区。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于北京
葡方来文
第384号 葡萄牙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继8月11日葡方关闭驻香港总领馆的第368号照会后,依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4条第3款规定,葡方盼望收到中方同意其将驻澳门总领馆的领区扩大至包括香港特区的批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2003年8月23日,北京
致:外交部领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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