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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里共和国外交和国际合作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增进双方相互了解,促进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共同愿望,就建立政治磋商机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部级或司局级官员会晤,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关心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三年七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和国际合作部长 李肇星                       拉萨纳·特拉奥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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