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科摩罗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科方”),为加强两国政府卫生领域的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科方的要求,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一人组成的医疗队(科别、人员见附件)赴科摩罗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科摩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 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大科岛埃尔马鲁夫医院,莫埃利岛丰波尼医院和昂儒昂岛洪波医院。 第四条 科方的义务是: 1.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2.免费向每个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在科工作期间的一套住房(包括卫生设施、家具、炊具、煤气灶和冰箱)、水、电(每两个月为每名队员提供40,000科摩罗法郎); 3.负责为每个医疗组提供一辆汽车及一部电话,并负担车辆的燃油、维修保养和国内电话费; 4.负责中方提供的药械等物品的报关、提货和在科摩罗境内的运输,并支付有关费用。 5.免除中国医疗队员在科摩罗期间的一切捐税,包括中国医疗队人员从中国或第三国购入的生活必需品; 6.保证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 中方的义务是: 1.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工资; 2.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至科摩罗的往返国际旅费; 3.提供中国医生习惯使用的少量药品、器械,并负责运至科摩罗莫罗尼港口。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在科摩罗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其抵达之日算起。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实行与科方医生相同的工作时间。 中国医疗队享有中方和科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他们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或工作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应遵守科方的法律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双方如无异议,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摩罗联盟政府 代表 代表 卫生部副部长 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关系和科海外侨民事务部国务部长 王陇德 苏埃夫·穆罕默德·埃尔-阿明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