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我市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和上升期,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逐渐增多,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显的更加紧迫和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7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以落实和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各旗县市区和各行业、各单位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映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管理法规、制度、政策体系,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旗县市区、乡镇苏木(街道)三级构成的应急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全市的应急管理工作,在市长(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职责划分设置专项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是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在《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119号)中作了具体规定。各旗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市政府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落实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和编制,所需编制由当地编制部门在行政总编制内予以调剂。在机构编制紧缺的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挂靠政府办公室的过渡性措施,但必须专人、专事、专办,确保应急管理机制正常运行。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承担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任务的管理机制,保证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应急管理的职责和任务,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务必要明确分工和专职人员,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学校、企业、社区、嘎查村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一定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干部充实到应急管理岗位上,确保应急管理办公室更好的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街道社区、嘎查村、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字〔2008〕202号文件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125号)精神,按要求时间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2009年1月底前,形成覆盖全市“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基层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便于记忆、可操作性强、并根据需要不断修订完善。要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各级政府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预案之间的互联互通。各级各部门,要针对本区域、本单位常发突发事件,组织开展群众参与度高、应急联动性强、形式多样和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抓好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市应急办要统筹兼顾,组织、协调、实施好预案的综合演练,在“十一五”期内完成专项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工作,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应急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市、旗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互联互通、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建立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初要专门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市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综合或专项会议。各旗县市区也要建立应急管理会议制度,安排部署本地区的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联系工作机制,实现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物资联动。加快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 (四)加快应急管理体系规划建设。依据《“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乌兰察布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发改委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编制并尽快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整合全市各类资源,统一规划建设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应急保障等方面的总体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各级、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本级和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建设基础设施,明确政策措施,务求取的实效。 (五)完善应急管理法制和政策体系建设。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将其纳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面向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将应急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应急管理财政扶持政策,建立完善应急资源征收、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保险、抚恤等政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实际困难;不断探索利用保险等各种市场手段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研发适合基层、家庭使用的应急产品,提高应急产品科技含量;研究制定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社会各界从事应急志愿服务;研究建立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捐赠,形成团结互助、和衷共济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一)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搞好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建设原则,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在市政府办公厅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市应急指挥中心)。加快推进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平台建设,本着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原则,实现上与自治区,下与各专项指挥部、旗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和乡镇苏木及同级政府主要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统一、高效的应急决策指挥平台体系。各旗县市区、各部门的应急平台建设,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标准,要充分依托和有效整合现有各专业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级各类应急平台要注重完善信息报告和预警发布功能,通过公用通信网络向街道社区和农村牧区等基层组织延伸,着力解决边远山区信息报告和预警的不畅问题,努力构建覆盖全市的应急管理信息网络。 (二)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整合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市形成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为全市的应急管理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武警、驻地部队和预备役民兵等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旗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现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布局调整和装备补充更新,强化队伍的培训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作用。要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组织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区、嘎查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做好应急队伍的组建。要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市政府、旗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尽快完成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在现有各类应急资源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物资储备、紧急避难场所、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的信息储备,提高统一调配能力,形成完备的物资保障和储备体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对应急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依托现有各运输企业,建立应急物资和队伍的紧急快速运输通道,形成联合运输网络系统及协调机制;依托各通信企业,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间通讯网络,保障突发事件现场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安全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加强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风险隐患等的收集整理,建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一定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四)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力度的要求,市及旗县市区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由财政负担的经费,要确保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以及交通、通讯、宣传培训、预案编制和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等所需经费,设立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市、旗县市区级财政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确保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各级政府要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等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的投入机制,为加强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质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提供保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五)全力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切实提高基层的应急管理能力。抓紧街道、乡镇苏木以及社区、嘎查村、学校、医院和企业等第一线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保证经费,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做,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社区、嘎查村针对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使群众一看就明白要做什么、怎么做,谁负责、谁来做,因地制宜加强基层应急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经常性的组织师生开展防火、防震、防洪等突发事件模拟演练,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应急避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和有善后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加强社区管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四、进一步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一)认真开展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和监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内、本单位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普查登记、分析汇总,建立有关风险隐患普查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本单位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要逐步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网络检测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于城市和人口密集的地区的高危行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的、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采取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加强对影响社会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力求把各类社会安全事件遏制在源头,解决在基层。要切实落实社区、嘎查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经常开展风险隐患的排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 (二)加强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单位要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增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超前性。建立健全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逐步建立政府综合应急指挥平台(指挥中心)和专业应急信息与指挥系统的互联互通,整合各领域预测预警信息,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立部门间预报、预警、和预防联动机制,完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增加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位,对监测中发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测。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建立健全多种手段综合运用、多种渠道相辅相成,覆盖城镇社区、农村牧区的立体化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全面开展应急宣传培训工作。市及旗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由市应急办公室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建立培训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各级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要着重做好各中小学校、城镇社区以及农村牧区基层应急预案的宣传、解读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熟练掌握有关防范和应对措施;要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体系,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重要指标,积极推进应急知识进校园、进课堂,切实提高学生的防范和自救能力,从而形成以“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来推动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以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要)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乌政办电传发〔2008〕64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救援机构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要通过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形式,不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电话、传真、电脑等设备),明确值班人员责任,确保通讯联络畅通。重要部门和岗位要实行定岗、定编,不得安排非在编人员值班;在国家、自治区、市委和政府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及主要节日期间,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或在岗值班,并把值班安排提前3天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值班电话和应急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更换通讯方式或外出的,要提前向市应急办报告。 (五)全力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按规定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组织救援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发生,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并为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开展对事故现场环境影响的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建立突发事件统计、评估和分析制度。每年年初,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对上年度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对当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面临的形势、发展趋势及其成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主要对策和措施。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大企事业单位要在每年12月中旬前,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评估报告和趋势分析以及典型案例总结。各级各部门都要根据分类分级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由市民政、安监、卫生、公安部门分别归口统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况。要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把应急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完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度和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旗县市区、乡镇苏木政府(街道)及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按照预防与管理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加强指挥,注意总结应急管理工作规律和经验,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二)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奖惩制度。积极开展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应急管理工作中有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失职渎职行为的,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对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对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对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对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物资、资金的,对不及时归还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协调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有大局意识,要按照“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灵活处置、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强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坚持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切实形成上下左右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四)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为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发言人的作用;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向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新闻舆论,增强公众信心,维护政府形象。要按照《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既保障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的自由,又促进突发公共事件有序有效的处置。要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过程及原因,为事件处置、稳定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关键是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经常性地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以督查促整改、促落实。同时,要健全督查责任制,严格督查责任追究制,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将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等完善到位,将各类突发事件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执行到位。要通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和预防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