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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绵府办发[2008]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充分整合刑事行政执法机关、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和职能优势,严密防范和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各职能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会商机制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防范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 (二)信息主导,控制为先。加强对经济违法犯罪发展态势和动向的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有效预防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违法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减轻对经济安全带来的危害。 (三)促进规范,推动发展。通过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经济秩序不断好转和规范,健全市场诚信体系,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组织机构 成立绵阳市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会商机制的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重大经济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自身管理资源,高度关注经济生活中的重点、热点、焦点和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问题;高度关注工商、税收、金融、商贸、质监、烟草等领域各种违法犯罪信息、经济违法犯罪动态、发展趋势和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筛查、分析和研判,及时报送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收集和交流的重点是:市场主体或个人大规模对外募集资金、吸纳公众存款、发行股票等经济活动信息;大规模非法传销线索和在灾区、灾民安置点从事传销活动骗取灾民钱财的线索;灾后重建过程中诈骗、非法集资、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挪用侵吞救灾物资等线索;金融机构大宗资金异动、洗钱、假币犯罪、民间资本市场非法借贷信息;农资、烟酒、食品、医药等行业内涉众型或情节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线索;大型招商引资、工程发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可疑信息;企业破产改制清算过程中发现的经济违法犯罪线索;其他牵涉面广,危害大,可能诱发不稳定因素的经济违法犯罪信息。 (二)加强情报信息的研判。对于已发现的潜在不稳定隐患,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向相关经济监管部门通报,制定预警防控预案,争取支持与配合;对可能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线索,要将重点涉案人员动向和大宗涉案资金流向纳入监控视线并适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为有效惩治犯罪、减少损失打好基础;对于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内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通报情况和发布风险提示,加强社会预警防控。 (三)搞好线索移送,依法及时查处案件。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工作联系的意见》(高检会[2004]1号),刑事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线索移送,在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技术、职能优势,整体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及时、合法、规范、有效衔接。各成员单位要打破部门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等各种不良意识的局限,严格案件管辖,严明执法主体和权限,既各司其职又紧密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要依法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纳入刑事程序处理,严禁降格处理和“以罚代法”;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和日常案侦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若犯罪证据不足或不够立案条件、追诉标准的,应依法及时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作行政处理或处罚,避免因利益驱动,产生案件管辖上的争议,出现混淆执法主体、超越执法权限的现象。 (四)构建综合防控工作格局。要将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成员单位立足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有的放矢地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构建综合防控经济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堵塞经济监管中的漏洞,筑牢严密防范经济违法犯罪的屏障。一是适时组织专项整治。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本市经济违法犯罪领域的新动向和发展演变特点、规律,针对一个时期一定区域内的突出问题和多发性案件,适时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遏制多发性经济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发展、上升的势头。二是大力完善行业监管。各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逗硬落实行业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相关岗位人员和本行业管辖、指导企业、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增强鉴别、防范经济违法犯罪和规避、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常见、突出经济违法犯罪的作案手段,提出防范对策建议,提高全社会防范、抵御经济违法犯罪侵害的能力。 (五)完善重大事项会商处理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座谈研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对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处理,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突发经济违法犯罪问题和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依法妥善做好预警防范、案件会诊、联合执法和维护稳定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相关证据,为依法有效打击创造条件,努力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监管部门要全力配合经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在人力、技术、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协助;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适时提前介入,汇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监管部门及时磋商解决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协助政府妥善处置经济违法犯罪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消除不稳定隐患,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综合质效。 附件:绵阳市预防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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