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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圭亚那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马秀红                 克莱蒙特·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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