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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贸易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回顾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于雅加达签署的林业合作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会谈纪要; 对由于全球对森林资源产品的过度需求而导致的森林过度开发及违法行为深表关切; 认识到两国作为林产品的进出口国,有责任在打击非法开采森林资源和非法林产品贸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认识到非法林产品(包括濒危动植物种)贸易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特别是对当地社区、贫困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口造成损害,威胁到生态系统,使濒危和特有物种濒临灭绝。 依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就下列目标达成一致: (一)在相互尊重、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合作,打击非法林产品(包括濒危动植物种)贸易,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性; (二)双方各自加大森林执法力度,遏制相关的非法贸易以及非法采伐林木和攫取森林资源产品; (三)增强对破坏森林对未来环境、经济和社会繁荣造成的威胁的认识; (四)促进完善的森林经营方式,向可持续森林经营方向发展。 第二条 双方合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一)林产品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的界定及相关案例研究; (二)支持民间团体按照各自国家的法律参与打击相关的非法贸易、非法采伐森林资源产品,特别是监督执法核实的实施; (三)共同建立及时收集和交换两国木材贸易、森林法律法规、濒危野生动植物以及木制品信息的制度; (四)对两国有关的森林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共同开展双方执法机构和网络间的有效合作,共同开展双方执法人员的培训,及时交换有关执法方面的信息,以促进双方在执法方面的互助; (五)促进两国林业经济合作及林产品贸易的正常进行。 (六)森林可持续发展标准体系及森林认证。 第三条 为了指导本备忘录的实施,双方将共同制定一项行动计划。 第四条 双方将举行会晤共同回顾本备忘录各项承诺的执行情况,以增进在打击相关的非法贸易和非法采伐森林资源产品问题的经验和理解。 双方在解释或执行本备忘录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将通过讨论或协商的形式友好解决。 第五条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共同决定终止,或某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则本备忘录持续有效。 经协商双方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 以下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备忘录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备忘录于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印尼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国家林业局局长                 林业部部长 周生贤                     普拉科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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