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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土地改革部关于土地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土资源部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土地改革部(以下简称“双方”),意识到有必要在土地领域实施具体的技术合作计划和项目并开展相关活动,这将对两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考虑到新的计划设计和实施的成功, 本着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的宗旨是,加强“双方”在土地领域的关系,并采取行动,推动在双方确定的领域实施合作计划和项目并开展活动。 第二条 为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确定的目标,“双方”将开展以下合作: 一、推进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规划和合理利用及相关技术交流。 二、共享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活动的信息。 三、在各自机构能力和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实施土地开发战略。 四、确定在土地方面进行合作的领域。 五、双方感兴趣的其它合作。 第三条 为实现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两部部长将指定官员组成工作组,负责协调、实施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确立的合作,在方便的地点和时间举行双边会晤,确定欲交流的信息以及拟开展的行动。 第四条 一、“双方”将根据两国在土地方面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战略的重点,安排本谅解备忘录所制定的合作具体工作计划和项目并开展活动。 二、每项议定计划、项目或行动应明确其目的、资金来源、技术、工作进度和将实施的领域,以及“双方”在实施和资金方面各自需承担的义务。 三、年度行动计划将由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工作组进行评估。 第五条 一、两国公共和私人组织和机构均可参与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和项目并开展活动。 二、前一条所提及的计划、项目和活动需符合“双方”各自现行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为完成本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活动,“双方”将通过国内、国际以及其它途径筹资。 第七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同意可延期。 二、如一方要求可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改。 三、本谅解备忘录随时可以终止,只要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另一方。 四、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将不影响在有效期内安排实施的技术合作,直至完成为止。 本协议于二○○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解释上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国土资源部部长             土地改革部部长 田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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