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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汤加王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汤加王国政府提供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将用于弥补中、汤两国政府于2002年4月29日换文规定的汤加中学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有关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汤加王国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在努库阿洛法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汤加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周文重                 塞西尔·科克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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