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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基里巴斯政府对中国政府债务的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支持基里巴斯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基方),就免除基方对中方的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2002年7月1日基方对中方已到偿还期的三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基双方1990年2月12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 (二)中、基双方1992年5月1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2000万元人民币无息贷款。 (三)中、基双方1994年3月31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150万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三笔无息贷款实际使用金额共计36606651.20元人民币(超出协议金额1606651.20元人民币)和1420200美元。截止2002年7月1日,基方尚未偿还到期债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涉及有关协议的实际免债金额共计36606651.20元人民币和1420200美元。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基里巴斯财政和经济计划部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二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马秀红                戴维·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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