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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基里巴斯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基里巴斯政府提供一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基里巴斯财政和经济计划部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七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基里巴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马秀红               戴维·伊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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