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副总统和管理与计划组织主席塞塔里法尔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吴仪阁下于2002年3月16日至20日访问了伊朗。访问期间,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科学和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吴仪阁下率领。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副总统和管理与计划组织主席塞塔里法尔阁下率领。 双方代表团名单分别见附1和附2。 访问期间吴仪阁下会见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塔米阁下和第一副总统奥列夫阁下。 本次联委会是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进行的。双方回顾了自联委会第十次会议以来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双方就促进双边合作的新途径和新领域进行了探讨并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贸易 双方回顾了自第十次会议以来两国间贸易的进展情况,并对两国间贸易额的增长表示满意。双方还就如何进一步挖掘潜力,推动双边贸易关系的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一)为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和经济合作,两国同意相互参加对方的贸易展览,并特别强调有必要通过举办单独的展览会以相互推广其产品。 (二)双方对两国石油贸易的发展表示满意,同意在这一领域继续加强合作。 (三)中国海关总署将在2002年访问伊朗,以在标准协议条款的基础上就双边合作协议进行商谈。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同意尽快在适当的时候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国政府向伊朗提供的5亿美元优惠贷款已扩大了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伊方请求中方增加政府金融贷款。 (六)双方同意从5亿美元优惠贷款中为西玛瑞大坝和电站项目提供1.2亿美元优惠贷款。 (七)考虑到两国间的经济合作,中方表示愿意考虑为中国企业在伊朗承建的符合条件的工程提供出口信贷。 (八)双方对业已存在并不断发展的互利的银行间关系表示满意。伊方请求中方加快伊朗Tejarat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审批。中方同意跟踪此事。 (九)中方希望伊方研究取消对于中国对伊出口所有出运单据均需伊朗驻华使领馆确认的规定,以简化程序,缩短交货时间。伊方注意到这一要求并同意对之加以考虑。 (十)为了便利和促进双边贸易的发展,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规章框架内为工商界人士和旅游者往来提供包括快捷发放签证在内的各种便利。 (十一)为扩大和加强双边船运合作,伊朗船运公司希望就相互适用优惠吨税税率进行谈判。中方同意将此要求转达中国交通部并将结果通报伊方。 (十二)伊朗中央合作社和中国供销合作总社表示有兴趣在交流信息和举办展览方面进行合作。伊朗合作社部也表示愿意与中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合作关系,对此中方同意转达。 (十三)为加强双边合作和推动经贸关系,伊朗工商矿业商会和中国贸促会将于不久后签订建立伊中联合商务理事会的协议。 (十四)双方同意扩大业已存在的石化方面的贸易关系。 (十五)伊方表示愿对经过伊朗港口的中国和中亚间的转口贸易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六)双方表示将尽快达成海运协定。 (十七)伊朗出口发展银行表示愿向指定的一家中国银行提供由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进行保险的买方信贷,以增强中国进口商对伊朗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 (十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伊朗出口担保基金表示愿在出口信用保险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十九)伊朗出口促进中心表示愿与中国的外贸机构进行合作,互派贸易团组,学习中国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方面的经验。 (二十)双方同意在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在德黑兰签订植物保护和检疫合作协定。 二、经济技术合作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自第十届联委会以来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取得的成绩,并认为两国在该领域开展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中伊两国在经济技术合作领域潜力巨大,双方共同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合作,为双方企业创造便利条件,以便扩大合作范围和规模。 (一)双方同意将鼓励政府、企业间经济、技术团组互访,在两国举办展览会和研讨会,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二)双方同意将加强信息交流,包括两国有关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项目等内容。鼓励双方有实力、信誉好的公司合作开展业务。 (三)根据两国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石油部能源领域合作备忘录》有关内容,双方将积极鼓励两国公司进一步扩大在油气领域的合作。 1、双方强调对有关公司所签备忘录进行跟进及执行的重要性。 2、中方对参与伊朗油气资源开发和生产项目表示了兴趣。 3、伊方同意邀请中国公司以适当可行的方式参与伊朗油气资源项目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4、伊方对中方的要求表示欢迎,并将在竞争的基础上积极考虑和研究中方的意见,特别是对居法尔、阿瓦兹西北区块、达谢阿巴丹油田及中方可以提供的油田服务。 5、双方对中国公司在炼油、石化工业领域的经验和技术能力表示认同,同意将鼓励中方公司参与伊朗炼厂和石化厂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工程项目,特别是里海共和国串油项目中的德黑兰、大布里士炼厂后续项目。 6、双方表示将促进中石化工程公司和伊朗国家石油工程建设公司间的合作,利用他们各自的技术、专利和其它优势共同参与在伊朗、中国和第三国的项目。 7、双方注意到在LNG项目上进行合作的重要性及潜力,如气田开发、LNG工厂、天然气进出口终端站。 8、伊朗国家石化公司介绍了其(愿与中方)在伊朗进行合资的项目。中方将在收到伊方的详细资料后推动中国有关公司进行研究。 (四)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电站项目上的合作。中方表示中国政府积极支持中国公司承揽伊12X325MW火电站项目并转让相关技术。双方将推动有关公司解决现存问题以利在该领域进一步合作。伊方注意到中方所提要求。 (五)双方将支持有关公司在如下项目进行合作:北部高速公路项目(德黑兰-索默尔)、地铁新线、轻轨及德黑兰、马什哈德、色拉子、伊斯法罕、大布里士、阿赫瓦兹、卡拉寄城市间铁路项目。 中方将推动中国有关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 (六)双方同意将在城市和城市间铁路交通系统方面加强合作,支持有关公司完成现有项目,促进在新合同/协议方面的合作。 (七)双方愿意加强在航天、有色、通讯、IT、生化技术、新材料和汽车工业等领域的合作。具体项目如下: 铝厂项目 中方公司将根据所签合同按期保质完成电解铝厂项目。伊方表示愿与中国公司就建设年产150万吨铝厂项目和班达阿巴斯(自由经济区)阿马迪电解铝厂第三期项目进行合作。 (八)双方同意鼓励各自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如合作设计、合作生产、顾问咨询、技术服务等,并以技术和设备为股本对汽车和家电行业进行投资。 (九)中方表示有能力继续向伊方提供各领域成熟的产业化技术。伊方将鼓励伊朗企业从中国引进先进技术并进口高新技术产品。 (十)双方同意就以下项目进行技术合作: 1、TH-SCAN集装箱检查系统项目 2、扎兰德焦炼厂建设项目 (十一)伊方表示愿意与中方就钛矿和锑矿项目进行合作。中方表示将研究在这些领域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十二)伊方表示愿意利用中方公司积极参与伊方提高生产力项目方面的积极性。双方表示愿意交流有关中小企业以及手工业发展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十三)双方表示愿意鼓励有关公司成立通用承包公司。 (十四)双方表示愿意在造船领域进行合作,并探讨生产LNG运输船的可能性。 (十五)伊方强调对住房和建设备忘录的执行。 (十六)双方同意促进和便利在通讯、信息技术、微电子、通讯设备及软件工程等领域的投资与合作。 (十七)中方同意鼓励和支持公司在伊朗自由特别贸易工业区建立合资企业。 三、科学技术合作 (一)农林牧渔业的合作 双方同意将于今年下半年在伊朗召开中伊农业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便确定后续行动计划。重点为油菜、棉花和水稻等。 (二)环境保护 伊朗环境部将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开展沙漠治理、环境污染、有机食品、可降解塑料和生物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于2002年成立一个工作组。 (三)材料与能源 双方将探讨在高性能陶瓷、新材料、地热与可再生能源、油气发电站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同意今后将继续加强中伊两国材料领域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并将提出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项目建议。 (四)地震和地震工程 中国地震局愿与伊方在地震和地震工程各领域,特别是建筑防震、合理造价结构、地理技术和地震学等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将于今年派专家代表团互访。 (五)建筑 伊朗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将与中国建设部在2001年9月19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开展合作。 合作领域有:建材工程、轻型建材联合研究和应用研究、轻型混凝土技术、轻型坚固两层楼房建筑、节能技术与建材等。 (六)健康和医学合作 双方同意通过交换考察团组来执行以下合作内容: 6-1伊方将与中国中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6-2交换医疗设备、医药生产、药用植物和药厂方面技术诀窍信息; 6-3开展联合技术研究项目,交换研究成果。 为促进双方医学合作,中国卫生部长将邀请伊朗卫生与医学教育部部长于2002下半年访华。 (七)技术合作与培训 中国科学技术部和伊朗科学、研究与技术部将开展下述领域的合作: 7-1为促进双边科技合作,伊朗科学、研究与技术部将邀请中国科学技术部部长于2002年访问伊朗。 7-2中方邀请伊方专家参加由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资助、协同中国有关研究机构和大学举办的“2002-2003年度国际培训班”。 7-3开展信息管理与服务合作。 7-4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微电子学信息交换。 7-5两国科技工业园区信息交流和建立合作关系。 7-6为开展人力资源开发与其它培训活动,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伊朗劳动与社会事务部于2001年8月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今年将继续开展合作。 (八)石油化工研究开发合作 SINOPEC与NPC在2001年1月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开展技术转让、催化剂开发与生产合作。 (九)通信与邮政合作 伊朗邮政、电报与电话部愿意与中方开展下列领域的合作: 9-1通信:SMW3电缆利用、软件与通信设备、移动电话、信息技术与微电子学研究。 9-2邮政:邮政服务业自动化、机械化和邮政编码系统技术领域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中方对伊方的热情接待和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双方同意在北京召开下一届联委会会议,具体日期通过外交渠道确定。 本协议于2002年3月17日在德黑兰签署,正本两份,以英文写成,两份文本同等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 吴仪国务委员 塞塔里法尔副总统 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