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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5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中,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中越青少年交流和为越南培训青年干部,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越南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在河内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安民                  武洪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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