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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斐济群岛共和国土地和矿产资源部关于在矿业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斐济群岛共和国土地和矿产资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有意于加强中国人民和斐济人民的友谊,有意于保持、发展和扩大双方在矿业和相关领域合作关系; 注意到两国矿业在本国的多功能作用; 决心进一步加强两国政府在矿业及相关领域的关系,促进两国矿业团体的进步和发展; 以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规为原则,尊重各自的国际权力和义务; 为了保持和扩大加强互利经济关系的联系和交往,达成如下谅解: 一、本谅解备忘录将为双方交换有关矿业投资法制工作进展、矿业勘探和开发项目的有关信息奠定基础,鼓励双方矿产品、矿业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领域的贸易和矿业投资发展。 二、双方同意建立中斐矿业合作共同委员会。委员会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斐济召开会议以协调双方的合作。 三、双方合作领域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技术; 2、鼓励矿业投资的立法; 3、矿业环境立法及可持续发展; 4、矿业部门的新技术和设备的开发; 5、矿产品出口; 6、有关现代地学制图的技术转让和培训; 7、矿产资源评价; 8、地质矿产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及其在资源管理和土地利用方面的应用; 9、其他双方感兴趣的合作内容。 四、第三段中提及的领域中,可以包含以下合作形式: 1、专家交流; 2、联合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 3、就法律问题和科技问题进行相互咨询; 4、培养和培训科技及管理人员; 5、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五、在资金承担分配方面,在中斐矿业合作联合委员会作出新的安排前,每一方都有义务为实施以上提到的活动提供资金。 六、为保证本备忘录中所列的合作,双方各自指定的有关机构将签订技术援助和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的具体条件和方式。 七、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一方在本备忘录终止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否则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五年,并依次类推。 双方可通过交换意见,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修改本备忘录的条约。 八、本谅解备忘录于2002年1月的今日签署。一式两份,中英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斐济群岛共和国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土地和矿产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                 拉拉巴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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