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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驻沈阳领事办公室增加人员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2001-564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建议对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领 事部在沈阳设立办公室谅解备忘录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三、驻沈阳领事办公室人员以10名为限。领办人员系指韩方派出的领事官员、雇员和服务人员。 上述修改提案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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