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和土耳其共和国旅游部关于中国公民组团赴土耳其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以何光暐局长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中方)代表团与以穆斯塔法·塔萨尔部长为首的土耳其共和国旅游部(以下简称土方)代表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就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土耳其旅游的实施方案进行了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旅游合作协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确定由经其批准的特许经营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旅行社(以下简称中国组团社)承办组织中国公民赴土耳其旅游业务。 土方向中方推荐适当数量的经营规范、信誉好、实力强的旅行社,作为接待中国旅游团的旅行社。 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各自指定的旅行社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旅行社电话、传真、地址、联系人);如一方指定的旅行社发生变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双方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各自旅行社在上述推荐社中寻找合作伙伴,签订业务合作合同。 双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和监督各自旅行社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对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应当依照各自国家的法规查处。 第二条 应中方要求,土方向中方和中国组团社提供如下材料: (一)接待中国旅游团队每人每天平均消费的参考价格; (二)土方受理中国旅游团队投诉的有关机构的联系电话; 第三条 中方要求中国旅游团要集体出入国境。中国组团社必须为每个旅游团配备领队。每个旅游团包括领队在内,不得少于五人。 土方要求本国接待旅行社为中国旅游团配备全程陪同,与中方领队共同协商处理在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中方要求中国组团社指定持有国家旅游局发放的签证专办员卡的专门人员到土耳其驻华使馆为中国旅游团申办签证。中方将中国组团社授权的代表人和签证专办员的有关材料向土耳其驻华大使馆备案。土方为中国组团社的签证专办员进入使馆申办签证提供方便。 中国组团社在为本社所组织的赴土耳其的旅游团申办签证时,应向土方提供以下材料:旅行社授权的代表人签名的旅行社公函、旅游团名单、旅游者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旅游者的有效护照。 土方应尽量简化中国组团社为中国旅游团申办签证的手续,并提供方便。 土耳其驻华使馆不接受中国组团社以外的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以及土耳其或其他国家的在华单位、个人代中国公民提出的组团赴土耳其旅游的签证申请。如土方为其颁发签证,中方对他们在土耳其境内发生的问题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双方将协商解决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旅游活动中出现的包括非法滞留的问题。 第六条 为保证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土耳其旅游业务的正常开展,双方有关部门应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七条 中国公民有组织地赴土耳其旅游业务在双方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后开始。 第八条本备忘录自双方履行本备忘录生效所需的法律手续并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耳其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本文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耳其共和国 国家旅游局代表                旅游部代表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