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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医疗队赴喀麦隆雅温得妇儿医疗工作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去文
喀麦隆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
奥朗格纳·阿沃诺·于尔班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喀麦隆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由15人组成的医疗队赴雅温得妇女儿童医院工作。他们分别是:3名儿科大夫(包括1名新生儿科大夫和1名小儿神经科大夫)、2名妇产科大夫、1名小儿骨外科大夫、1名小儿普外科大夫、1名抢救麻醉师、1名放射科大夫、1名生物检验师、1名药剂师、1名针灸大夫、1名内科大夫、1名厨师和1名翻译。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雅温得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中规定的条款,同样适用于我赴雅温得妇女儿童医院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限自其抵喀麦隆之日起为两年。 三、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喀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成为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在雅温得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许孟水 二○○一年十月三日于雅温得
喀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喀麦隆大使馆
许孟水先生
阁下:
您2001年10月3日来函收悉,全文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注) 我荣幸地确认,喀麦隆政府同意,您的来函和我的复函将成为中、喀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喀麦隆共和国公共卫生部 部长奥朗格纳·阿沃诺·于尔班 二○○一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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