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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领域合作的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卫生领域双边关系及确信现有合作将有助于卫生服务的提高,同意签署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卫生领域的合作。 双方合作将考虑以下领域: --传染性疾病的控制与预防 --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的预防 --职业病的预防 --传染病和非传染病的防治 --肿瘤病的防治 --妇女和儿童卫生保健 --药品与麻醉品 --营养 --针灸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交换双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信息,如卫生概况,特别是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信息资料、经验及最新成就等。 --根据第一条互派专家/科学家进行短期考察,以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卫生服务以及使卫生与科研人员得到更好的培训并且更加专业化。 --参加共同举办的研讨会、学术会和工作会议。 第三条 专家人数及停留时间由双方协商安排。 双方应在协商确定的出访日期前两个月通知对方所派出专家的名单、职称、访问内容、要求和工作语言情况。 接待方应及时向派遣方通报访问日程和所需情况。 第四条 对于专家的短期考察,派遣方承担往返接待国首都的旅费,接待方承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双方派出的人员,如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患急病或遇意外事故,接待方应提供必要的免费治疗。 第五条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完成其国内要求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后开始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除非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根据本协议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完成的交流或合作项目将继续有效,直至完成。 本协议于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双方对本协议在解释上有分歧,以英文本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文康                 亚历山大·帕帕多普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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