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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补充安提瓜和巴布达瓦利路达克伍德段公路改造项目所需建设资金不足部分,余额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其它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安提瓜和巴布达财政部另行商定。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在圣约翰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 代表                       代表 孙广相                      莱斯特·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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