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实施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口项目第一期工程,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提供三千一百万美元无偿援助和三千一百万美元无息贷款,用于支付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口项目第一期工程的部分建设费用。 第二条 上述三千一百万美元的无息贷款,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至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五年内使用;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十年内,由巴基斯坦政府分期以美元或巴基斯坦出口商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议定书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石广生 肖卡特·阿齐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