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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颁发部门】 来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8]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04〕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初步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这对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设置起付线过高、补助百分比偏低、救助方式单一、救助手续繁琐、救助资金结余过多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桂民发〔2008〕5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来宾步伐。 (二)目标任务: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全面实现“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含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城市低保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农村低保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 以上人员合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事后结算,并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等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可参照下列救助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二)救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资助。 2.门诊医疗救助。目前仅限于对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救助标准预拨到定点医院,救助对象凭证就诊,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院单位结帐。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将逐步加大。 3.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 (1)对于农村五保对象的救助,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报销。 (2)对于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除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和社会捐助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按个人承担的15%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个人承担的20%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500元。 特殊情况,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城乡医疗救助协调小组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高救助标准,但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按规定超过500元以上可凭住院治疗手续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街道或乡镇办理预付救助手续,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预付500元救助金。 4.临时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5.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需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医疗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需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已领取新农合补偿金证明等。 (二)审批。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办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特殊情况召集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同时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主要负责人再次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上报《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发放。对审核批准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局通过银行拨出医疗救助资金,委托相应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区居委会当地银行代发。医疗救助金以现金形式承兑,救助申请人领到救助金后,需在发放单上签名盖手印。签名盖手印后的发放单原件交回,由县民政局负责统一归档保管。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市县两级慈善机构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门诊医疗救助金、住院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城乡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城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门诊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显目位置悬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做好与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从政策、技术和信息管理等层面,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农村,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增加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在城市,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社区首诊制度的建立,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 (三)强化能力建设,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各县(市、区)党政领导要经常了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工作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缺乏、工作手段落后的问题,要切实帮助解决,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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