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委办: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精神,为了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现就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原则,在2009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的工作。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在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者、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均属于行业协会的范畴。行业协会存在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行业协会的财务挂靠在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的;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规定实行政会分离。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二)工作内容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行业协会的办公场所设立在行政机关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租赁。行业协会办公场所要保持相对稳定,在同一地点办公使用期限一般不能低于1年。 2、人员分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不得由现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兼任。现职公务员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再兼任;确需兼职的,要严格执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省办发〔1998〕34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中领取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3、财务和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资产分割,明确产权归属。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开前,由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供给行业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财产,由原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出划分意见,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后,可划归行业协会所有或继续使用。行业协会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帐户,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或由行政机关代管财务。行业协会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的,必须于2009年6月底前实现独立管理。 三、行业协会设置的基本要求 行业协会的分类,原则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提出的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3个小类的分类方法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业内产业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一)名称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商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现已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要求办理规范名称的变更手续。行业协会不得使用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或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相同的名称。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行业协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的资产属于财政拨款、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及社会捐赠的,要接受审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行业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要加强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和行业协会会长(法人)负责制。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选举在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德才兼备的企业家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业协会的会长。行业协会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正常的退出机制是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政会分离过程中,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对现有行业协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 (一)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够明确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要经过认真梳理,引导、协调和督促其进一步分解细化行业分类; (二)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 (三)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行业协会,应当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 (四)对名不符实、缺乏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和要求实行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撤销。 五、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业协会进行动员,提出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7月) 1、甄别和排查阶段(2009年1月至3月)。对照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分离的条件和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的行业协会进行一次系统的摸底甄别和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查阅档案、走访调查、年检等方式摸清本地区行业协会的人员、财务、办公场所、开展活动、职能发挥等基本情况,将摸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照行业协会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一)内容进行填报。各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收集汇总本区域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于2009年2月底前报市(州、地)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地)监察局、发展改革委和民政局收集汇总本行业,本区域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于2009年3月底前报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 2、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4月至6月)。行业协会对照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要求和规定,研究落实工作方案,协调解决落实相关事宜,按照章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真正落实机构分离、财产独立、人员脱钩等具体事宜。 3、完善变更登记阶段(2009年7月至8月)。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与行政机关分设后的组织机构及法人、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相关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工作。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9年9月至10月) 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省开展工作进行指导,重点对协会较多、任务较重,工作开展缓慢的行业和地区进行督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深入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帮助行业协会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政会分离工作顺利开展。 对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分离任务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撤销登记。 各市(州、地)和省各有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实行政会分离的情况及时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10月底前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分离后的情况表(见附二)及工作报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要及时总结全省工作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领导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对行业协会贯彻执行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并按程度轻重缓急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建立行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协会要及时将重要的行业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规模较大的研讨会、报告会、学会活动)、行规行约修订、重大决策等活动,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单位及相关执法机构;一些重大活动必须召开听证会,通报内容,事先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指导协调到位、监督管理渠道畅通有效。 (三)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估体系。省民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牵头研究制定强化行业协会工作的绩效评估办法,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机构,由民政、发改委、财政以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行业协会评估工作机构。二是制定出台行业协会评估工作标准。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我省行业协会的评估工作标准,主要内容要包括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内部制度、活动情况、管理制度、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评估标准。三是开展评估考核。要结合政社分离工作,在自我总结、实地考核、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进行评估考核,促进行业协会规划化发展。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开展政会分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要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新秩序和促进政府职能转换的高度,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政会分离工作。各地要建立起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政会分离工作中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委、民政局为牵头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小组,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部署推进政会分离工作,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政会分离工作。 附件1: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施政会分离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2:贵州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政会分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