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省局制定了《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指: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经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社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培训考核、聘用和业务管理。
第四条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业务管理及发证;各设区市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培训考核及业务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协管员的聘用及业务管理。
第五条每乡镇(街道、社区、大型企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可聘用2名协管员。
第二章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中选择。
第七条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社区、使用单位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备案发证。
第八条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单位办理连续聘任手续。
第九条协管员应与聘用单位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协议书》,并持有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取得省质监局颁发的《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三章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方面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
(七)认真完成质监部门交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从事或参与特种设备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物,扣押物品、工具、设备仪器等;
(三)泄漏有关特种设备案件查处的保密事项;
(四)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六)对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相对人,对相对人打击报复;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岗前培训
(一)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工作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二)培训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大纲》进行(见附件1);
(三)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培训不得收费;
(四)设区市局应组织师资,培训教学中应聘请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授课。
第十四条考核审批发证
(一)推荐:由本人填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见附件2),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社区组织、企业签署意见,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二)审查:申报登记表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及批准;
(三)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四)发证:考核合格人员报省级监察机构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
第五章协管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个人管理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的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在持证者所任职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企业管辖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后,发证机关应进行复审考核,重点考核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知识和任职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考核合格者,予以复审。
聘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且不少于32学时。
第十九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协管员聘用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时,由原聘用单位收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违反纪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瞒而不报或为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由聘用单位取消其协管员资格,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培训考核大纲
1.特种设备定义、分类、基本结构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
2.1我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
2.2特种设备主要安全技术规范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的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依据
3.3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
(1)设计要求
(2)制造许可和监督检验
(3)安装许可和监督
(4)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
(5)使用管理
(6)检验检测
(7)修理、改造的许可和监督
4.特种设备典型事故及事故处理
4.1特种设备典型事故
4.2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分类
(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的规定
附件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申报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
手机号
工作简历
所在乡镇政府、街道、社区、使用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