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办[2008]6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委主任办公会议(2008-13)审议通过,现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从市国资委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其中,日常工作由委办公室牵头协调,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信息中心和保密办具体实施。各职能处室按照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领导小组 1、领导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工作; 2、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小组 1、负责指导、实施委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2、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 3、负责对外发布委政府公开信息; 4、负责对市国资委网站建设提出工作要求,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相适应。 5、通过季度工作例会等形式,研究、决定和总结委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和工作; 6、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三)牵头协调部门 1、办公室 对口联系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牵头组织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受理并协调各职能处室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和后勤保障。 2、政策法规处 对口联系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对委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委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3、监察室 对口联系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主要包括:负责协调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相关事宜;负责对委政府信息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信息中心 对口联系市信息委,负责市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市国资委网站(外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负责向市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文本(纸质、电子);负责设在市档案馆的委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5、保密办 对口联系市保密局,负责指导、协调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保密管理等工作。 (四)各职能部门 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提供、更新;“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市民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完成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负管理职责,并落实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和内容 第六条委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权限是:由本委制作的政府信息和本委依照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委政府信息公开的类型是: (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市政府规章、市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国资委制定的与经济、社会管理相关的其他文件;国资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公开信息还应包括制定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和说明。 2、市国资委机构设置、管理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调整、变动信息。 3、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要求获得信息。 2、尚未主动公开,又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 3、部分尚未主动公开的统计数据、过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期限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政府公报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国资委网站;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府信息目录 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一条设置公共查阅场所 根据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需要,市国资委在市档案馆设置公共查阅室。 第十二条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收费 按照《条例》、《规定》要求,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市统一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期限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均应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在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采取其他的公开形式。 第五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注明公文公开属性。 第十六条行政公文运转过程中,公文的各审核环节都应该将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内容。 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政策法规处、保密办对公文的规范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十七条凡规范性文件或政策类文件,应同时附有该文件的政策解读,与文件同步审核。 第十八条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应确认该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联合发文应由文件主发机关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主动公开。 由其他机关制作,内容与市国资委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经信息制作机关同意,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文件解读、咨询服务、便民问答信息等非公务类信息的公开,参照公文类信息审核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公文审核完成后,由办公室文印室提供电子版本,信息中心经登记、编制目录等程序,立即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公文草拟部门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要及时检查、梳理市国资委网站于本处室职能相关的政府信息,对需要修改或过时废止的信息,应主动与工作小组联系,由工作小组负责修改、完善。 第六章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各处室(中心)根据《条例》、《规定》认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市国资委发文首页纸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同时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如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分别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七章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一是市国资委网站(www.shgzw.gov.cn);二是市国资委机关信息中心(大沽路100号1622室) 第二十五条信息中心受理市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审核《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有关内容,主要审核申请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信息名称、内容描述、获取信息用途等内容是否齐备。对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法和途径。对于可以当场答复的信息,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答复日期。 申请表可以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报或网络等形式提交。委办公室应在审核申请内容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申请与自身相关的信息,必须当面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六条信息中心受理市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送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请表和处理单送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根据申请内容检索相关信息,由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整个处理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相关处室对申请信息的公开有异议,或认为不能公开,应注明理由。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敏感内容的,应提出具体意见,分别送法规处、保密办进行规范性和保密审核,明确答复口径,必要时提交分管领导审定。规范性或保密审核期限各为3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信息中心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向申请人发出《延期答复(提供政府信息)告知书》。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根据有关处室意见,使用相应告知书。告知书原则上应采用当面或信函(挂号)方式发出。 第二十九条在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前,信息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办妥有关手续,按本市统一标准收取费用。 低收入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第三十条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旦受理,应立即在市国资委网站登记。 第八章统计和年报编制 第三十一条按要求做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年度的于次年1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3天)向市信息委网上报送。年度报告工作应在次年1月31日前(节假日顺延3天)完成,并在市国资委网站发布。 第三十二条按要求做好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向市信息委报备工作。 第三十三条按要求做好委发行政公文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备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及时、准确、有效发布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是指: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信息产生10日内,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和公开查询点进行增补。凡是因废止等因素需要删除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删除。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维护更新工作由委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配合。 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内容外,具体指: (一)市国资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或一定时期内)对具体某项业务工作具有规范或指导作用的,且该文件对下属企业或在一定范围内发放的,必须予以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二)市国资委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委实际工作中存在联系,并在实际操作中有参考或使用价值,且该文件属于普发性文件,将作为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服务类予以公开。 (三)市国资委各职能处室(中心)日常工作信息。主要指:重大会议的领导讲话、各项重要人事变更(委内主要岗位人事变更、集团企业的重要董事、监事聘任)、出资单位重组结束后的企业更名公告、日常对外工作会议情况发布、年度公务员招录信息、国资统计年鉴、国资年度白皮书等。 (四)其他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一)市国资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拟稿部门应该就文件公开与否(或依申请公开)提出建议,按照《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流程》、《市国资委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等办理后,由政策法规处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二)市国资委收到上级主管单位(或其他委、办、局)的规范性文件。 由各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是否作为咨询服务类信息公开的建议。如需公开,由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提供该文件电子版全文或该文件网站的链接地址(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为准),办公室在收到该公开信息后,将公开信息进入审核流程,审核通过后,政策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三)各职能处室日常工作信息。 原则上按照《市国资委政府公开信息流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信息中心负责在市国资委网站上公开并抄送市档案新馆查阅点。 (四)网上综合咨询信息。 原则上按照《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制度》办理。其中,信访件由信访部门直接回复。 第六条市国资委信息中心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及时维护,定期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回访,对存在的问题和用户的建议定期总结,并在年度改版工作中加以完善。办公室对网站的改版应给予经费的支持。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充分利用网络便捷、快速的途径,方便社会公众充分利用市国资委网站便民服务窗口,切实提高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是指:通过门户网站,接受各类依申请公开、咨询、监督、投诉等事项。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工作由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 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工作程序。 (一)市国资委信息中心指定专人每天登录“上海市国资委网站”检查网上咨询、投诉、建议内容。接到网上申请、咨询、监督或投诉后,信息中心负责对内容进行梳理和分类,将新增的内容进行摘抄记录,一件一记,负责填好《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综合咨询表》,填妥“记录时间、记录人、咨询投诉建议”等内容,交给办公室负责人。 (二)办公室负责人根据主要内容签署意见,并确定拟办处室(中心)。重大问题送请委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三)各责任处室(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经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办公室。其中,一般问题在7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送办公室,复杂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结果送办公室。 (四)办公室对答复进行审定,认为已答复清楚的,交由信息中心在网上进行答复。 第五条探索建立政务开发、网上审批的机制,按照市政府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实现完全政府公开。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国资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应依据有关部门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五条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之外,应当公开。 第六条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信息公开机构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的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市国资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处室(中心)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并作答复。 第十一条保密审查应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不应公开的依据;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畅通、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是指在市国资委系统范围内发生的事故灾害、公开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等特殊情况,以及在全市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工作和出台新的政策法规时,需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布的,应及时应急处置。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工作的原则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确保规范有序、快速反应、各方联动。 第四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内容是指:应及时、权威地公开和披露以下信息: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灾情、应急处置措施等实时动态信息;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或持续期间,以市国资委名义发布的提交性、动员性和辟谣性等公共服务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应急处置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凡涉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信息,应立即将此类信息报送市应急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授权发布、发送新闻信息稿、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或组织报送有关信息。 (二)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可能对社会公众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经审查同意后,要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速度予以公开;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要积极发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 第六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应及时组织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的分析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工作意见。 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在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及责任追究是指:对设在市国资委机关本部,以及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点中各类咨询、监督、依申请公开等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涉及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监察室查处。 第三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建立通报制度。通报情况应及时在市国资委网站、信息公开查询点中予以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各职能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传达贯彻、不落实上级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三)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四)不按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政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正当申请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依照《上海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国资委将各处室(中心)、具体责任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纳入处室和个人年终考核范畴,并按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凡按要求及时答复、办理好的处室和个人,在年终考核评优时予以考虑;凡不按要求及时答复和办理的责令改正,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应的,在年终考核时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督察工作由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负责,监察室负责进行具体事项督查以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