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和新政办发〔2007〕225号文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自行有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各级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并加强重点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根据情况开展或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 四、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列入政府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 (二)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进行审计的,审计结果必须报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审计结果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项目主管部门违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项目审计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15-2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等条款。 六、建设单位自2008年开始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立项等相关文件必须报本级审计机关备案。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竣工决算,并提请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未按上述规定报请竣工决算审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审计,廉洁自律,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要加强审计决定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