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议案。鉴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发布公告。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