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惩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责任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组(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对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党组织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具体负责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委属单位驻地有关协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八条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国防科工委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每年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委属单位党组织于次年第二个月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国防科工委党组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中共中央组织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国防科工委党组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定期集中检查和抽查。 国防科工委党组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委属单位党组织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委属单位党组织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负责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委属单位党组织负责本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委属单位党组织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组织研究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所在单位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委属单位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加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十九条加强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监督信息网络。 第四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沟通情况。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报告,并应当适时与委属单位组织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二条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责成委属单位党组织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委属单位对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委属单位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三条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监察局,国防科工委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委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委属单位组织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责任: (一)决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用,不坚持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未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或未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不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不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规定和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 (三)讨论决定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的正确意见,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的意见的; (四)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 (五)领导个人推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不如实向组织介绍情况,或在讨论中包庇有严重问题的人的; (六)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任用方面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单位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委属单位组织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未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规定程序,就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二)选派的考察人员不符合有关要求或未执行干部回避制度的; (三)将考察组提出的不宜提拔任用的人选,列入提拔任用方案,并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 (四)未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决定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甚至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一)未认真履行考察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或对考察工作中有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未及时指出并纠正的; (二)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未认真、深入地调查核实或未查清楚就下结论,并提出任用方案的; (三)未如实反映考察对象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向考察组提供的反映考察对象的业绩情况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 (二)在与考察组谈话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考察组工作期间进行非组织活动,并经调查核实的。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党组及其人事教育司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接受检查的委属单位党组织,要如实报告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对检查组成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