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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其他情况: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2.少数因工作急需、德才表现突出、确有工作实绩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至(七)款中任职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 (一)提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程序: 1.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各司(局)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在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并经过司(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考察材料和司(局)长办公会记录及民主推荐、测评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属工作需要、急需任命的,可以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上报。 2.人事教育司根据推荐人选的情况,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4.人事教育司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5.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巡视员、副巡视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2)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研究同意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非领导职务在部门间调动任职的,由拟任职所在的司(局)向人事教育司申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情况特殊的可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报上级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下达任职通知。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职,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司下达任职通知。 (四)非领导职务的免职由所在司(局)或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机关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和管理监督,按照机关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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