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司; (二) 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在涉密岗位工作及调离涉密岗位未满解密期的,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 第四章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调配工作中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办理的,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按程序重新办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调配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和调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调配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调配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健康状况或伪造学历、经历等的人员,取消其调入或录用资格,已调入机关的予以辞退;不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绝办理钱物清退手续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录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对本章规定所涉及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