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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从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奖励结合年度考核每年评选一次;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励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成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严格评比、宁缺毋滥;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章范围 第五条年终评奖的范围为委机关在编司(局)级干部及以下职务的人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结合年度考核只评选一等功及以下的奖项,奖励人数一般按不超过机关在编人数的35%掌握,其中记三等功不超过5%、记二等功及以上不超过3%。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嘉奖: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在司(局)内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三等功: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其他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二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或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记一等功: (一)在机关各项重点工作或专项工作中,起主要组织领导作用或关键作用,并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委机关具有先进性、代表性且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十一条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推荐工作由机关考核组负责组织,由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司)随年终考核工作一并布置。 第十三条机关考核组负责对各司(局)提出的奖励人选进行评审。 第五章推荐 第十四条奖励人选的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可由委领导推荐。 第十五条奖励人选的推荐方式: (一)各司(局)考核组推荐。按照奖励条件和推荐名额,由各司(局)征求群众意见后提出拟奖励人选及奖励等次建议,填写《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报分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送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 (二)委领导推荐。由委领导直接推荐有特殊工作业绩的奖励人选,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章评审及表彰 第十六条机关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合格者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 第十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评审采取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获奖人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八条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被确定为有效奖励人选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考核组对评审结果在机关内组织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由机关考核组负责。 第二十条记功和司(局)级干部的奖励经机关考核组评审通过后,报委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机关考核组审定,向委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机关年终总结大会上宣布本年度获奖人员名单,并授予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获得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年终评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12月1日发布的《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评奖暂行办法》(科工人[2005]15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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