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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重新修订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贯彻落实。凡涉及的原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4年12月印发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党组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以及有关法规,结合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和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把对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要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优化、素质精良、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和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领导国防科技工业现代化建设能力的领导人员队伍。 第三条选拔任用国防科工委各级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防科工委党组协助中共中央管理的和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及授权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附件二)执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和全过程管理。凡涉及到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数、调配、考核、任免、待遇、奖惩、轮岗、交流、挂职、培训、审查、监督、辞职、退(离)休及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等,均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统一提出,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第六条国防科工委党组与地方党委共同管理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1]35号)精神,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与所在地方党委共同管理,以国防科工委党组为主,地方党委协管。 第七条职数配备。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职数按照《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执行。人员调动配备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附件三)办理。 (二)委属单位中各“中心”的领导人员职数,按批复的“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11人配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领导人员职数一般按9人配备。 领导班子内领导人员可交叉兼职。在条件具备的较小单位,党政正职可由一人担任。为加速后备干部的成长,现班子职数已满的,经批准可在短期内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配备干部。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增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 第八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待遇,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享受所任职务的待遇。因工作需要职务发生变化,或提前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保留原级别待遇;因工作不称职而被降职、免职的,不保留原级别待遇,按新岗位确定其待遇。 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决定提高级别待遇。 第九条严格执行退(离)休制度。凡到退(离)休年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通知本人,并按管理权限办理退(离)休手续。退(离)休文件下发后,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需经批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原则上应免去其领导职务,使其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缓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三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所要求的基本任职条件及资格的同时,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及资格: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国防科技工业宏观管理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有全局观念,具有献身国防科技工业事业的奉献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三)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职务的人员,应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 (五)具备岗位要求需要的其他条件及资格。 第十一条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要求的同时,还必须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组织领导才能和专业素质: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正确把握政治方向,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勇于开拓创新,精通业务、善于管理,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凝聚人心的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廉洁自律,勤奋敬业。 (四)党政主要领导要具有驾驭全局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决策能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并具有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的业务能力。其他领导人员要在分管业务方面具有一定权威,并具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 (五)提任为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过,并担任下一级正职领导职务三年以上;提任为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者越级提拔,其中越级提拔的处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年龄梯次。 (一)领导班子的知识结构要同本单位的性质、任务与发展方向相适应,使领导班子成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形成互补。委属单位应注意使领导班子成员的知识层次不断提高,专业结构不断完善。 (二)领导班子在年龄上要形成“五、四、三”(55岁左右、45岁左右、35岁左右)的梯次结构。领导班子的平均年龄一般应控制在50岁以下;提任正职领导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0岁;领导班子中50岁以下的要达到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1]7号)精神,应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党外干部进入领导班子。规模较大的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四)执行。 第四章任免形式、程序 第十五条任免的基本形式有任命制、聘任制、选任制。任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决定。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方式选拔。选拔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附件五)和《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竞争上岗工作暂行办法》(附件六)执行。 第十七条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 司局级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听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委领导的意见后,提出考察人选;处级干部由各司局在民主推荐、测评基础上提出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二)人事教育司根据提出考察人选、拟任免职人员的推荐意见,按所要求的条件及资格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察。 民主推荐、测评及任职考察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选拔任用司、处级干部民主推荐、测评、听取意见的范围及组织实施办法》(附件七)执行。 (三)人事教育司在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上司长办公会3个工作日前,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四)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处级干部报委领导审批,司局级干部提交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五)对拟提拔任用或推荐提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附件八)执行。 (六)对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附件九)执行。 (七)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发文: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司(局)长、副司(局)长,厅主任、厅副主任,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司局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经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通过(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的任免职需经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领导干部的任免职需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职通知。 2.处长、副处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职,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免职通知。 3.科级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任免职通知。 第十八条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实行任命制、聘任制或选任制并按下列任免程序办理: (一)由中共中央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1.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初步人选,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也可由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或上级有关部门商国防科工委党组提出人选。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地方协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考察。 3.国防科工委党组讨论后与地方协管单位党委协商一致并征求国务院主管领导同志的意见,呈报中共中央审批、任免。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1.委属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考察,提出拟任免职意见。 2.委属单位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聘任、解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根据委属单位党委的建议向国防科工委党组写出考察方案;考察时,先进行投票推荐,据其结果与委属单位党委商量确定差额考察人选并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后进行考察;考察后写出考察报告,提出拟任免职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党组研究决定。 4.征求地方协管单位的意见。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防科工委(党组)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对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需上报备案的,下达任免文件前及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委属单位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领导人员报批程序: 1.委属高校校长助理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进一步听取学校党委、纪委、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委属高校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高校提出书面请示,并将相关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属提拔任用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属平级转任的需报送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并征求国防科工委相关部门意见。 (3)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有关材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高校党委。 (4)委属高校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3.委属中心处级干部的任免职程序: (1)委属中心提出书面请示(含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会纪要、干部考察材料),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2)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对所提人选进行审核,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以电话形式答复委属中心党委。 (3)委属中心下达任免(聘任、解聘)通知,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授权委属单位管理的干部,任免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党组汇报请示: (一)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二)越级提拔的; (三)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四)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其所在单位提拔的; (六)从非后备干部中提拔的。 第二十条党委、纪委、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工会组织的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按中组部、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党委、纪委、工会组织领导成员的职务任免(包括换届选举): 1.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纪委)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单位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三个月,应将候选人请示及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党组审定。非连选连任的,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考察,在征求地方协管单位意见后(属中共中央管理的职务需呈报中共中央审批)行文批复;其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结果,报所在地方上级党委、工会批复,同时抄报国防科工委。 2.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工会主席的任免职,按管理权限与有关规定和相关任免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驻外机构人员的任免实行任命制。司局级干部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提出人选,征求国际合作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委党组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及其他人员的选派,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部门提出人选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中外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三年,财务人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年限为二年。任期年限一般不予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由驻外机构向人事教育司提出书面建议,由人事教育司商相关部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驻外机构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具备提任上一级职务的条件,由驻外机构提出建议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回国后可对应相应的行政级别。因工作需要对外特殊安排的外交职衔,不对应行政级别。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提出任免建议。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需要报国防科工委党组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可兼任其他职务,兼职期间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在社会团体中兼职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执行。 第二十四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人事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辞职后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附件十一)执行。 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由于机构变动或调出现工作单位,原任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种类分为任职考核、任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军岗津贴考核发放暂行办法》(科工人[2004]82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班子)的考核实行任期制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期考核办法(试行)》(附件十二)执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奖惩、晋职和降职的依据。 第三十条按照《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5]30号)的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按照《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十三)执行。 第三十一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形式。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领导干部的奖励按照《公务员法》和《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暂行办法》(附件十四)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委属单位领导人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国防科工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要以严格考核、科学评价为依据,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进行。 第三十二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况,应予免职或降级。 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顾大局,不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动,不执行国防科工委党组的决定,损害国防科技工业整体利益的; (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负责任,造成恶劣政治或社会影响的; (五)思想作风不正派,不讲原则,不深入实际,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要求自己不严,个人主义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对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处罚要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章干部交流、后备干部 第三十三条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的要求,建立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制度,全面提高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四条轮岗。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内对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或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五条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到委属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地方及其他单位进行交流任职。 (一)交流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或者在同一司局级、处级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国防科工委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交流采取以下承办程序: 1.司局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和主管委领导后,报委党组会研究决定。 2.处级干部的交流,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拟交流单位的意见,商有关司局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被交流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其行政关系、党的关系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对机关公务员采取挂职锻炼的方法进行培养。 由人事教育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挂职锻炼人选计划,与挂职单位联系,确定挂职的岗位、职务、时间,并按管理权限报批。挂职锻炼的干部,在离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岗位后,职务不免,行政关系不转,享受机关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其在机关所承担的工作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挂职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岗位工作。本人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交流可以单向进行,也可以双向进行;可以同职级进行,也可以高一个或低一个职级进行。交流的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要在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委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交流,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属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承办。 第三十八条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科工委机关和委属单位都要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制度。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培养、管理,按照《国防科工委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十五)、《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加强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工作的意见》(附件十六)执行。 第三十九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后备干部由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委属单位后备干部由各单位党委协助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后备干部名单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掌握,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学习、培训 第四十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任职培训、政治理论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任职培训是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在选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二)政治理论培训主要是对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党规党纪、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治理论方面的培训。 (三)专业培训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培训。 (四)更新知识培训是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习培训方式以在职、短期、国内培训为主,脱产、长期、国外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院校培训、专题研修、讲座、自学、学历教育以及业余培训等。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按照《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十七)执行。 (二)委属单位的领导人员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要求,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脱产培训:由副职提任正职的,按照要求,应经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或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的专门学习培训。领导人员每届任期内,必须安排脱产培训,累计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注意抓好几个环节:保证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记好学习考勤、作好学习心得、开好交流讨论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通报一次,并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三)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除鼓励自学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要确定必读和选读书目,要按书目内容,撰写学习体会或研究论文。自学情况要作为年终述职的内容之一,进行总结。党组(党委)要将学习情况列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学习培训的管理。按照培训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国防科工委将实行培训登记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连续记载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晋职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纪律、监督 第四十四条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中,除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保守人事机密。会议讨论人事任免的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凡泄露人事机密者,都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必须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不得以个人好恶或个人恩怨取人。 (三)严格执行考察工作责任制,确保考察质量。组织(人事)部门要对考察材料负责。 (四)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国防科工委党组和各单位党委对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实施细则》(附件十八)执行。 第四十六条监督管理的途径与方法: (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把日常管理与监督结合起来。 (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和帮助,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主管领导每年按工作分工,参加下级单位或部门的民主生活会。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将其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 (三)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按照《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建立群众反映领导人员问题的诫勉与回复制度: (一)凡反映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受理,按管理权限采取谈话或函询等形式,要求本人对所反映的问题如实向组织作出回复。 (二)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书面回复的,由本人在接到通知的1O日内写出回复材料。无故不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尽快回复。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应向本人说明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一般问题,应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要调整其工作;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个人回复形成的材料,不装入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五)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应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八条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要模范遵守中共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的人事任免不予承认;对未按照本规定作出的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党委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
国防科工委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
一、协助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职务名称 1.国防科工委主任、副主任、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国家航天局局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 2.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校长 二、国防科工委党组直接管理的职务名称 (一)国防科工委机关 1.国防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厅副主任、司长、副司长、局长、副局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其中:人事教育司司长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机关工会主席任免须事先征得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其他职务任职前需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国防科工委司(厅)局各处处长、副处长、室主任、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二)国防科工委委属单位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并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副书记、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常委 3.委属事业单位(中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 (三)中国常驻国际原子能机构代表团参赞或公使衔参赞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中国驻俄罗斯航天代表处人员 (五)委管社团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 (六)国防科工委挂牌机构主要负责人(民口配套办公室主任、核电办公室主任、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管办公室主任、船舶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国防科工委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主任) 三、国防科工委党组授权管理、任免须事先征得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同意的职务名称 1.北京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的校长助理、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 2.委属事业单位(中心)处级干部 附件二:
国防科工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防科工委“三定”方案以及内设机构“三定”方案中所规定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结合国防科工委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高于机关各司局或内设处室机构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具体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不搞平均设置。 巡视员、副巡视员的职数按照中编办批准的司局级干部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配备,其中巡视员的职数不得超过40%(巡视员、副巡视员的配备,由委党组统一掌握);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第四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其他情况: 1.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选调的原任同级干部,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2.少数因工作急需、德才表现突出、确有工作实绩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一)至(七)款中任职年限的要求。 第六条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程序 (一)提任机关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程序: 1.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推荐人选。各司(局)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在与人事教育司沟通意见一致后,进行民主推荐、测评,并经过司(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将推荐人选的考察材料和司(局)长办公会记录及民主推荐、测评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属工作需要、急需任命的,可以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上报。 2.人事教育司根据推荐人选的情况,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人事教育司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4.人事教育司书面征求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人员的意见。 5.依据考察情况,以及机关纪委、驻委纪检组反馈的意见,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巡视员、副巡视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委党组,党组研究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2)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职,人事教育司研究同意后,报委领导审批,由国防科工委下达任职通知。 (二)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同级非领导职务在部门间调动任职的,由拟任职所在的司(局)向人事教育司申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情况特殊的可由人事教育司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直接报上级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下达任职通知。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任职,由各司(局)提出意见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人事教育司下达任职通知。 (四)非领导职务的免职由所在司(局)或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机关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培训和管理监督,按照机关有关的管理办法进行。 附件三: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调配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调入机关。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的调动、配备适用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调入与录用 第六条调入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并担任司、处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按调任办法办理。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八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三) 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四) 熟悉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有做好本职工作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般具有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 (专业管理职位要求在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 ); (七)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回避规定; (八)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还要符合《国防科工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入或录用: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 (二) 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 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未终止; (四) 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要在批准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机关各部门不得超编制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机关录用以下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由国防科工委规定并报人事部批准后,可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的测评方法: (一) 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 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 国防科工委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选调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专业管理职位一般从相关业务领域企事业单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调;综合管理职位可以面向社会录用。 第十三条调入和录用机关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 1.用人职位名称、人数及任职资格条件; 2.选调的对象、范围及考试方式。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或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录用工作人员的,可同时提出预备人选名单。 选调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申报,录用工作人员的计划于每年 10 月底前申报。 (二) 选调和录用工作 1.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可根据职位要求确定选调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办法确定选调人选。 2.录用机关工作人员一般根据人事部的统一安排进行。录用考试中,公共科目考试由人事部统一组织,面试、非通用专业科目的考试经人事部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组织。 3.制订对选调人选的考察方案,并报委领导审示。 4.经委领导批准后,按照考察方案对选调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公示。经以上程序合格的人选,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入或录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出现以下问题的,终止其试用期、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受到法律制裁和行政处分的; (二) 由于隐瞒病史,在试用期间病情复发,经指定医院确诊,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或不能痊愈的。 第十六条试用期满,由人事教育司和用人部门共同对其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予以公务员登记并正式任职;不合格的不予以公务员登记,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七条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停发工资,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三个月内将全部关系转出机关,逾期未能调转关系的予以辞退。 第三章内部调动和调出 第十八条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必须严格在编制员额范围内进行。 第十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用人部门商得拟调人员所在部门同意后申报用人申请,内容包括: 1.拟调入职位名称及任职资格条件; 2.拟调人员姓名及简要情况; 3.拟调人员所在部门意见。 (二) 人事教育司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确定调动的工作人员,由人事教育司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出机关的,由人事教育司商其所在部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工作人员本人提出申请调动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教育司; (二) 人事教育司进行审核; (三)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四) 经批准调出的,由人事教育司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批准调出的工作人员应在接到调动通知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务交接手续和办公用品清退、证件退还以及借款结算等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或者在涉密岗位工作及调离涉密岗位未满解密期的,不得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出机关。 第四章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四条调配工作中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办理的,予以纠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责令按程序重新办理。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调配工作中违反组织原则和调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调离调配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调配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健康状况或伪造学历、经历等的人员,取消其调入或录用资格,已调入机关的予以辞退;不按规定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绝办理钱物清退手续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录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人员,取消其考试和录用资格。 对本章规定所涉及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四:
国防科工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给合国防科工委的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勤奋思考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的高素质的女干部、女党员队伍,为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目标要求:以提高女干部、女党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建设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岗位锻炼,促进选拔配备,努力把优秀女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在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中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队伍,实现“两个提升”,即:提升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比例达到80%以上,提升后备干部中女干部比例达到15%至20%。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3.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是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实施我党固本强基和改善党员队伍整体结构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 4.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真正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积极探索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新方法、新途径,并注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保证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持续深入进行;要着眼于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切实搞好女党员的发展和教育工作。 三、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的工作机制 5.各单位要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规划,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国防科工委机关职能部门要有半数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委属单位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1名女干部或至少有1名后备女干部。女党员数量要逐年增加、质量要不断提高。 6.要不断改进和完善选拔任用女干部的方式。充分运用选拔任用女干部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同时,注意考虑女干部的特点。正确评价女干部对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贡献,不求全责备,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要敢于破格提拔。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中,要适当增加定向选拔女干部的岗位和名额。要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也要注意从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选拔,促进“三支队伍”之间的女性人才相互流动,得到更合理的配置。 7.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把政治关。切实将那些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定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分得清是非,在重要关头经得起考验,具有较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的优秀女干部,选拔进领导班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要注意选拔任用更多熟悉经济管理、财政金融、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知识的女干部,进一步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女干部队伍。 8.要不拘一格,大胆选拔。要注意破除“求全责备、论资排辈、墨守成规”的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潜能、看发展”,全面客观地看待女干部的优势,放手大胆地使用优秀女干部。在选拔女干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讲台阶不抠台阶,论资历不唯资历,大胆地把一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上来。注意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女干部。要注意把那些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选拔上来,以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四、加强培养锻炼,立足备用结合,优化女干部成长环境,不断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9.要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组织广大女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当前,要把《江泽民文选》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教材,深入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努力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科学思想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对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0.要加强以履行岗位职责为目标的知识更新和相关能力的培训,组织女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女干部的业务素质。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增强对女干部培训的计划性,适当提高各级各类培训班中女干部的比例,为女干部参加培训提供更多的机会。 11.要注意选派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女干部到各级培训机构学习深造,鼓励女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学习。要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重点抓好县处级以上女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女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考察。要结合女干部身心特点,把握女干部的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方法,按需施教,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女干部实践锻炼的力度,切实提高女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要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锻炼,给她们交任务、压担子,放手使用。要为女干部提供更多的岗位锻炼机会,对她们进行多领域、多环境、多层次的实践锻炼,帮助她们丰富阅历,增长才干,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提高她们的实际工作能力。 13.要把女干部的交流纳入干部交流的整体规划,考虑女干部的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条件,积极鼓励和支持女干部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间交流任职,并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为她们解决后顾之忧。要选派更多的女干部参加挂职锻炼。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女干部,要积极选派她们到上级部门尤其是重要综合部门、发达地区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增强全局观念、大局意识和现代眼光;对长期在领导机关工作的女干部,要有计划地选派她们到基层任职或挂职锻炼,使她们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参加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点工程的任职或挂职锻炼。 14.建立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制度,不断扩大女干部来源,强化女干部培养选拔基础性工作。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实际,把培养选拔女后备干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要选拔一批基层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的年轻女干部,作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人才储备。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不少于10%。积极探索适合后备女干部特点和成长规律的培养锻炼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培养锻炼的针对性,大力推动干部交流,为女后备干部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5.后备干部队伍中要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党政正职以及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女干部名单。对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要落实培养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备用结合。要加强基层女干部队伍建设,保证有充足的女干部来源。 16.要坚持政策引导,创造条件,引导更多的高校女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中,委属高校要结合实际,明确女性的比例,保证一定的数量。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一视同仁。要有计划地从地方、党政机关和女性比较集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调优秀年轻女干部,充实委机关、委属单位女干部队伍。 17.在女干部的成长进步过程中,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固然重要,但关键还要靠女干部自身的努力。广大女干部要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宽广的眼界看待工作和事业,妥善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自觉加强学习和实践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锤炼党性,拓展胸襟,丰富知识,改进工作,适应岗位职责需要,作“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表率,以自身对社会、对国家的贡献和实绩,赢得社会的尊重和承认,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各级党组织要关心、理解、爱护和支持女干部,经常了解她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为她们解决实际困难,满腔热忱地帮助她们健康成长。 五、采取措施,严格把关,扎实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 18.要切实加强发展女党员工作,制定发展女党员工作计划,增加党员队伍中女党员的比例,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要大力采取各种培养措施,充足女性入党积极分子的源头。要认真贯彻发展党员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在吸收女党员时严格把好考察审查关、党员标准关、发展党员公示关、入党手续关、党委审批关。对培养时间不够、对党认识不深、入党动机不正、政治审查不过关的一律不审批,要有效地保证发展女党员的质量。 19.继续贯彻落实全国发展党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发展女党员的工作力度,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精心培养、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改善结构和分布,实现女党员数量逐年增长。经过努力,到2010年,国防科工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发展女党员人数要在目前的基础上提高2-3个百分点。 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20.要加强督查,狠抓工作落实。督促检查是抓工作落实的有效办法,抓好“全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必须重视和加强督促检查。要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上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组织的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21.为了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总结交流经验,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发展女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要纳入发展党员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坚持典型引导,保证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2.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计划,狠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实行领导责任制。国防科工委党组将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统筹安排,确保委党组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的全面落实。 附件五:
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防科工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工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是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总支)管理的、职位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五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委党组(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委属单位党委(党总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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