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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佛得角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佛得角政府提供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由双方另签协议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佛得角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合作和侨务部 副部长              部长 孙广相              玛努埃尔·伊诺森西奥·索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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