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商务部结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小幅修改。 一、对外承包工程统计范围中取消“承包我国境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并以外汇结算的国境内外资工程项目。” 二、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增加“雇用所在国各类人员数量”指标。 三、增加“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CB4表)。 四、取消“对外承包劳务派出人员基本信息月报表(表号:FEC3)”。 五、取消表“LWI及LW2表”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完成营业额项下的“其中:劳务人员净收入”。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4〕69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