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关于CFC-11淘汰工作联合公告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保护大气臭氧层,国际社会于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应自1999年开始逐渐削减并最终完全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根据中国政府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烟草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实现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特此公告如下: 自2006年12月31日起,烟草行业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三氯一氟甲烷(CFC-11)作为烟丝膨胀剂。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烟草行业切实做好三氯一氟甲烷(CFC-11)的淘汰工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