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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冰岛共和国驻华使馆就中冰两国收养问题达成谅解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向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2001年6月26日照会,内容如下: “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致意,并谨代表冰岛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冰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冰岛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事达成如下谅解: 一、冰岛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符合中冰两国收养法律的规定。 二、冰岛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获得冰岛共和国司法部的预先批准。 三、冰岛共和国政府承认,冰岛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关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收养与在冰岛成立的收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收养中国儿童的冰岛共和国公民无需在冰岛再次履行成立收养关系的程序。 四、冰岛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通过冰岛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机构和中国收养中心进行联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负责协调中冰两国收养事务。 上述内容如蒙民政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函确认,本照会和民政部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谅解,并自民政部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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