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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中国同意丹麦驻上海总领馆扩大领区范围的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方复文
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52.Danske Konsulater号照会,内容如下: “丹麦王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丹麦王国政府确认,丹麦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平等协商,就丹麦王国驻上海总领馆扩大领区范围事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丹麦王国驻上海总领馆的领区由现在的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扩大到江西省。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丹麦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一年七月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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