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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耳他外交部关于磋商的谅解备忘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马耳他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为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外交部之间的合作,重申加强两部磋商的重要性,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就加强和发展两国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一步密切磋商。磋商根据灵活、有效的原则每间隔一段时间举行。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商定有关磋商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第三条 双方磋商的级别可根据需要而定,可以是两国外交部长或其私人代表,也可是副部级、部长助理或常秘级、司长级、处长级和专家级。 第四条 双方将就两国参加的国际会议所涉及的重要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 双方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的代表将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就两国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备忘录自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否则,本备忘录永久有效。 第八条本谅解备忘录于二○○一年七月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马耳他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马灿荣                乔·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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