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几内亚比绍发展民族经济,减轻债务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比方),就免除几比方对中方的债务事宜进行了商谈,达成一致,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方同意免除截止至1999年12月31日几比方对中方已进入偿还期的六笔无息贷款的还款义务,它们分别是: (一)中、几比双方1975年7月9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3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0,215,548.06美元)无息贷款。 (二)中、几比双方1982年8月14日签订的商品贷款协定规定的3,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805,996.61美元)无息贷款。 (三)中、几比1983年11月7日换文规定的16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27,768.38美元)无息贷款。 (四)中、几比双方1985年10月18日签订的议定书规定的4,6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554,216.87美元)无息贷款。 (五)中、几比双方1986年5月19日签订的无息贷款协定规定的10,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204,819.28美元)无息贷款。 (六)中、几比双方1987年11月15日签订的无息贷款协定规定的15,000,000元人民币(按首次进入偿还期时人民币与美元年均汇率折算成1,807,228.92美元)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金额共计62,757,069元人民币,几比方迄未偿还,中方同意予以免除。 第三条 有关免除上述债务的帐务处理,由中国银行与几比经济财政部具体办理冲帐手续。 第四条本议定书为上述第一条所述协定及换文的组成部分,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比绍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 表 洪虹 鲁伊·巴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