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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6]23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拟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音像制品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请示》(沪文广影视〔2006〕1435号)收悉。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含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业务。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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