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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玻利维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在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六年四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玻利维亚政府提供两千万元人民币($20,000,000)无息贷款。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物资。有关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由玻利维亚政府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至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玻利维亚出口商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偿还上述贷款时的汇率按本贷款使用期内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玻利维亚偿还贷款时使用可兑换货币的中间汇率的算术平均率计算。 第四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玻利维亚政府指定的银行另行商定。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拉巴斯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费尔南多·梅斯梅尔·特里戈      王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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