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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塞拉利昂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塞拉利昂政府提供贰仟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或提供一般物资。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塞拉利昂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十六日在弗里敦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拉利昂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祥艾                哈迈德·拉马丹·敦布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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