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厄瓜多尔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厄瓜多尔政府提供2000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援款用于提供一般物资或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实施本协定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厄瓜多尔中央银行另行商定。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在基多签订,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刘峻岫 汉斯·莫埃列尔·弗雷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