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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提供八千万元人民币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协议加以规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由中国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尼泊尔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代 表                      代表 石广生                     恰克拉·普拉萨德·巴斯托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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