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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2001-2003年合作议定书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保证为两国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在相互的基础上每两年轮流举办一次文化日。白俄罗斯文化日将于2001年和2003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行。中国文化日将于2002年第三季度在白俄罗斯举行。每方参加总人数在60人以内。文化日的基本活动、具体时间及参加人数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将在博物馆事务及展览活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促进中白博物馆间开展直接合作。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将促进现代造型艺术展、民间实用装饰艺术展、馆藏品展览的交流。 第四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中高等文化艺术院校建立直接联系并交换大学生到中白艺术院校学习并进修。 第五条 双方将在相互的基础上邀请专家参加在本国举办的文化及艺术教育领域的学术会议和研讨会。 第六条 双方将促进中白两国音乐团体和个人参加在本国举办的音乐节和比赛,促进两国音乐艺术领域的演出单位和创作协会建立和发展联系。 第七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第八条 双方将促进民间创作领域的合作并鼓励两国业余文艺团体建立直接联系。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区域间文化艺术领域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商定,两国的文化交流将按如下条件进行: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组时: --派出方负担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的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在相互的基础上发放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境内的道具运输费、保险费和广告费用。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国际运费及保险费,负责准备目录和广告材料;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的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展览开幕式的代表团成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随展人员在本国境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在相互的基础上发放零用费。 --举办文化日的条件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他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议定书于2001年4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                      代表 孙家正                     列奥尼德·帕弗洛维奇·古利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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