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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2001-2003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入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1981年11月1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规定,决定签署2001~2003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如下: 一、文化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化部和委内瑞拉全国文委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视觉艺术 2.中国文化部于2003年在委内瑞拉艺术博物馆举办中国当代陶瓷艺术展,随展2人,其中包括一传统制陶艺人。 3.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家艺术馆基金会希望于2003年第一季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城市举办“委国家艺术馆藏委内瑞拉民间艺术展”,展品20件,带图录。对此建议中方将予研究。 4.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家艺术馆基金会于2003年第一季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个城市举办“委国家艺术馆藏版画艺术技法展”,展品37件,带图录。 5.中国文联希望派出一个5~6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其中包括陶瓷、竹编艺人及美术家,于2001年下半年到委内瑞拉访问。对此建议委方将予研究。 舞台艺术 6.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化部负责接待委方下列3个艺术团组: 加拉加斯现代舞蹈团; 音乐研究学院派出的室内乐小组; 委方一音乐团组。 7.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派出2~3个艺术团组到委内瑞拉访问演出。其中包括于2001年4月参加委内瑞拉第13届国际戏剧节中国河南京剧团。该团在加拉加斯和梅利达演出,得到委戏剧艺术节基金会、安第斯大学、总统府和全国文委的支持。 8.中国国家交响乐团与委内瑞拉国家爱乐乐团基金会开展交流:互派指挥、独奏艺术家、作曲家,互换演出曲目、乐谱和录音资料。 9.双方有兴趣深入开展音乐、戏剧和舞蹈领域的交流并支持开展旨在增进两国表演艺术方面互相了解的活动。为此,中方将考虑向委舞蹈学院派遣2名京剧教师到委内瑞拉教授形体表演技巧的可能性。 电影、摄影 10.双方鼓励中国电影资料馆和委内瑞拉全国影业自治中心之间相互交换影片资料。 11.双方鼓励通过中方有关部门和委内瑞拉全国影业自治中心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12.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通过中方有关部门与委内瑞拉国家电影资料馆基金会和全国影业自治中心互办一次电影周(展),并互派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 13.委内瑞拉全国影业自治中心提供免费的情况咨询、技术及文字资料协助,为有意在委拍片的中国影视制片人创造便利和具竞争优势的良好条件。 14.中国文联在华举办委摄影作品展,展品30幅,由委内瑞拉全国摄影中心组派。 15.委内瑞拉全国摄影中心派出摄影师小组访华拍摄纪录片。 16.中国文联派出一摄影作品展在委展出,6名中国摄影家随展。按照对等原则,委文委电影摄影总司于2002年派出一摄影家小组访华。 文学 17.委内瑞拉蒙特阿维拉出版社向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捐赠70种图书。 博物馆 18.委内瑞拉自然科学博物馆基金会与中国北京自然博物馆签署协议,寻求展品和书籍在保存、防护、动物标本剥制术和修复过程中的咨询协助,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实习,参加该馆举办的专门职业培训班,进行共同研究和合作项目。 同时,还将签署从事教育及面向大众服务(组织实习、培训和活动)方面的专业人员交流协议。 图书馆 19.中国国家图书馆与委内瑞拉国家图书馆自治学会交换西班牙文或英文版的官方出版物和具有时效的系列刊物。 20.中国国家图书馆与委内瑞拉国家图书馆自治学会交换出版物,特别是中国名家著述的文学、政治和经济著作,委国家图书馆自治学会提供西班牙文或英文版社会科学、经济学及文化类出版物。 21.中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与委内瑞拉国家图书馆自治学会交换在中国出版的研究委内瑞拉的出版物和委内瑞拉出版的西、英文刊物。 22.中国国家图书馆与委内瑞拉国家图书馆自治学会交换公共图书馆领域的科学技术出版物。 档案 23.委国家档案馆向中国国家档案局提供其将于2001年7月5日在加拉加斯出版一张关于解放者西蒙·玻利瓦尔的光盘,内容包括文献、地图、肖像、摄影图片和介绍材料等可供评价其生平和著作的资料。 24.中国国家档案局派专家赴委内瑞拉国家档案馆,提供历史文献的保存及修复方面的技术咨询,并尽可能协助其得到有关中文出版物的摘要。 二、教育 25.双方就以下方面交换和更新有关信息资料: ·学前教育 ·基础教育 ·成人教育 ·特殊教育 26.双方鼓励教育界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交流,并为互派研究人员参加对方有关专业会议和活动提供方便。 27.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开展校际交流。 三、财务规定 关于人员和团组访问: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待方负担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以及物品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专家交流: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国内交通费。 关于互办造型艺术展览:派展方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包括运至首展地并自最后一展出地运回的费用。同时,负责展览的保险和包装费用以及随展人员的国际旅费。 展览接待方负担布展、宣传和图录制作费用,并负担随展人员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关于互办摄影图片展览或展示活动:派出方负担图片、说明材料、图录、教学资料的运输费用,以及随展摄影家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责提供展厅,负担布展费用和随展摄影家的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 关于举办电影展:派出方负担影片及随展资料的国际运输费,以及随展代表团的国际旅费。 接受方负担放映厅和广告宣传费用,并负担随行代表团的食、宿、国内交通费和影片的国内运输费。 关于图书交换:寄送方负担图书及非图书资料的邮寄费。 上述条款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财务及其它条件,将由有关双方另行商定。 四、通则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文化、艺术和教育领域的活动。本计划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计划的中止须经一方正式将其决定通知另一方。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计划的中止不得影响正在实施中的具体项目。 本计划于2001年4月17日在加拉加斯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代表              代表 外交部副部长          文化部副部长 李肇星             曼努埃尔·埃斯皮诺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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