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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阿蒂加斯外交学院合作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1988年2月3日签署的文化与教育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阿蒂加斯外交学院,本着推进两院间更广泛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学院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外交部阿蒂加斯外交学院将建立一项积极的计划,开展与两院研究、培训、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活动计划有关的信息交流。 第二条 两院将推动学生、教师、专家和学术研究人员间的交流,以使他们参加研讨会和共同感兴趣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两院将推动专业领域的出版物的交流,以及各自国家公立和私人机构其它出版物的交流。为此,两院的图书馆和资料中心将推动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机制。 第四条 两院将鼓励对共同感兴趣的信息进行交流,特别是由国际关系或外交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的地区性或全球性会议信息。 第五条 为执行本协议,两院可以直接进行联系。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除非协议的任何一方提前九十天将终止协议的意愿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于蒙得维的亚签署,分别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外交学院代表外交部            阿蒂加斯外交学院代表 李肇星                  奥佩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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