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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颁发部门】 陕西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陕建发[2008]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恪尽职守,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等所实施的行政活动中的工作效率、效能、效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效能监察是规范行政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是:围绕全省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查纠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由厅党组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方面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各项政务活动中是否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涉及“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对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城乡建设管理以及各类资质资格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是否准确、到位,是否高效,是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措施。 第七条对住房公积金和建设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以及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程序是否健全;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审计制度是否严格;是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八条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 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有无失察失误;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考察、任免程序;是否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否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未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得到新岗位任职。 第九条对建设执法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内部监管机制是否完备。 第十条对建设类培训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培训工作中是否实行考培分离,各项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上级部署、单位领导交办事项以及监察机构认为属于监察职责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各单位、处室按照要求,进行经常性的自查(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二是进行专项检查,由监察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进行综合检查,以部门或单位为对象,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奖优罚劣;针对问题,改进管理;督促落实,总结提高。 (一)选题立项。通过调查摸底,综合分析研究,可选择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在坚持可行、可能的原则下,提出选题立项建议,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查清问题。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账册、凭证,向知情人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必要时采取案件调查取证的手段,搞清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 (三)提出监察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对于忠于职守,业绩显着,为单位做出明显成绩,或取得显着社会效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挽回重大影响的人员,给予表彰。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等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采取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书的方式,经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或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落实改进措施,并报告执行结果。对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或因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及其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于党纪、政纪处分。 (四)改进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监察建议,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五)总结提高。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的情况,并对监察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要避免不了了之或原有问题出现反弹,切实达到加强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第十四条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十五条对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若无正当理由须予以采纳。对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监察部门在对确定项目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之后,应对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一项一册的要求,完成归档。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由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实行由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是指监察机构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及时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和实施的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处室)具体开展效能监察。 (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是指在效能监察过程中,有关单位(处室)要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优势互补,齐心协力,共同完成任务,并保证监察建议的落实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是指注意听取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并从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中发现问题线索或管理上的漏洞,拓宽效能监察渠道。 第十八条驻厅纪检监察机构与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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