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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关于中国向汤加提供优惠贷款的框架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汤加王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原则同意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人)向汤加王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或最终用款人(借款人)提供总金额不超过肆仟万元人民币的优惠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用于实施国际日期变更线酒店升级改造项目。中国政府为此笔贷款贴息的费用,直接支付给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二条 上述贷款的主要条件如下: 一、贷款期限(含宽限期)为15年; 二、贷款年利率为2.5%。 第三条 使用上述贷款的项目,经双方政府认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汤加王国政府指定的转贷机构评估、审定。如上述贷款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直接贷给最终用款人使用,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评估、审定。 第四条 中、汤两国政府将随时检查上述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就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贷款人和借款人未签定使用本贷款的借贷协议,本协议自动失效。 本协议于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在努库阿洛法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汤加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汤加王国首相 张滨华                      乌卢卡拉拉·拉瓦卡·阿塔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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