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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与古巴共和国全国体育运动娱乐委员会双边体育合作协议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鉴于在体育运动中进行合作和发展科技对促进和加强我们两国之间的关系的重要性,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总局和古巴共和国全国体育运动娱乐委员会之间的传统友谊、相互理解与合作;考虑到双方是加强相互理解和维护在奥林匹克宪章中提及的基本体育原则的坚强支柱,这些原则有:促进建立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和平的世界,通过没有歧视,用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来开展体育运动以教育青年,综上所述,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一条 双方重申在其各自的权限内继续进行体育合作的意愿,优先加强并实施在以下方面的经验交流: ·机构之间的合作 ·在体育中运用的科技领域 ·运动医学 ·反兴奋剂斗争 ·体育行政管理 ·人才的物色和挑选 ·体育比赛的承办 ·社区体育 ·体育专家的培养 ·对退役运动员的照顾 ·法律依据 ·信息学 ·体育装备与保障 ·体育设施 ·政府贷款、优惠贷款和商业贷款 ·捐赠 ·提高和培训 第二条 按此合作精神,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通过协商,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信息并交流观点。 2.提供有关体育装备、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面所取得的经验的信息。 3.就共同感兴趣的体育题材互换资料、定期的和其它种类的出版物。 4.提供有关可能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及其它会议的情报。 5.在体育规划、体育立法、兴奋剂检测等领域交换知识,其方式待定。 6.支持在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开展活动。 7.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任何其它活动给予支持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确定下述体育合作方式: 1.互换专业人员、技术人员、专家等。 2.参加由各自国家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中所组织的训练班、学术会、讨论会和报告会。 3.在培养体育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方面进行合作。 4.各自国家的体育代表团参加在中国和古巴举办的正式比赛和(或)训练。 第四条 为实施列入本协议中的合作交流项目,原则上将遵循以下经费条件: 自一国至另一国活动举办地最近的国际机场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 在该国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当地交通和紧急医疗以及安排的其他活动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 对于协议外的项目,事先经双方商定,可采用其他的双边经费条件。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的有效期为4年。如在协议到期前3个月,无任何一方有意提出其它条件的新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4年。 第六条 为执行此协议,将制订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需实施的具体年度执行计划,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为此,在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双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合作项目的建议,并就待签的执行计划和签字程序进行协商。 第七条本协议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体育运动娱乐委员会 代 表                   代表 王成家                  温贝托·罗德里格斯

2001年3月13日于哈瓦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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